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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源明与张书名、后桂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源明,张书名,后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林源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书名,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后桂兵,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书名、后桂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122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