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源明与张书名、后桂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源明,张书名,后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林源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书名,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后桂兵,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书名、后桂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122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