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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玉与被执行人赵建文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玉,赵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玉,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建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桂玉持(2015)洋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赵建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余款6000元承诺于2016年正月二十二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永东审 判 员 王 逢代审判员 高钰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