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碧祥与张卫东、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凤冈县河头水库大坝枢纽工程项目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祥,张卫东,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凤冈县河头水库大坝枢纽工程项目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陈碧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金花镇。委托代理人姚远,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卫东,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凤冈县河头水库大坝枢纽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廖文斌,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08号振华凯都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杨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国军、郭娅,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陈碧祥与被告张卫东、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凤冈县河头水库大坝枢纽工程项目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因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凤冈县河头水库大坝枢纽工程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未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需查明保险公司及承建方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贤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