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宁强县支行与东皇沟铅锌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负责人李新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宁强县公证处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宁证经字第0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应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公证书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主动向本院履行了6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了150000元,合计已履行75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同意本院终结了执行程序。201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仍因被执行人东皇沟铅锌矿停产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现查明,被执行人东皇沟铅锌矿因资源枯竭于2007年已停产,尚拖欠当地村民的土地租用费及工人工资1900000余元未支付,现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公证处(2009)宁证经字第0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16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高 林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