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邹存杰与黄明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存杰,黄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61号申请人:邹存杰,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被执行人:黄明兴,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邹存杰申请执行黄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福调确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邹存杰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明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也没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福调确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明兴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 明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