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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纲与被执行人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纲,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650号申请执行人田纲,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贵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贵祥,男,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陈桂芳,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权,男,住址同上。申请人田纲与被执行人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王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初字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初字30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