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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刚与陈祥斌、许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陈祥斌,许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240号原告:林刚。被告:陈祥斌。被告:许文伟。原告林刚与被告陈祥斌、许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祥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及利息(从借款日期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偿还之日);2、被告许文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祥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月利息1.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7日,被告陈祥斌向原告林刚借款1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许文伟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祥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12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1.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文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35元,由被告陈祥斌、许文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