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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益高康电信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益高康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龙盛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唐黎明,张庆荣,谷英,谷琳,李晓冬,唐丹青,吴绵学,唐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黎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益高康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荣。被执行人:余姚市龙盛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黎晓。被执行人:唐黎明。被执行人:张庆荣。被执行人:谷英。被执行人:谷琳。被执行人:李晓冬。被执行人:唐丹青。被执行人:吴绵学。被执行人:唐黎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益高康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龙盛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唐黎明、张庆荣、谷英、谷琳、李晓冬、唐丹青、吴绵学、唐黎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益高康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龙盛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唐黎明、唐丹青、吴绵学、谷英、谷琳名下房产均设置了抵押权且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5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