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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商初字第240号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房产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兴华。委托代理人郝天伟。被告王满,身份证号码:,现住明水县。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奥迪牌Q5型轿车(车牌号)一辆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满的奥迪牌Q5型轿车(车牌号)一辆予以查封。二、将为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绥化市长安物流有限公司坐落于太平建筑面积626.42平方米营业用房(丘地号0118、幢号008、房号201)一处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895.00元,原告绥化市嘉信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红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