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连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连清。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