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华、周美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陈华,周美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该镇镇长。被告陈华,男。被告周美凤,女。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华、周美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以已与被告陈华、周美凤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周美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陈华、周美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吕海刚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