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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华、周美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陈华,周美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93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该镇镇长。被告陈华,男。被告周美凤,女。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陈华、周美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0日以已与被告陈华、周美凤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周美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陈华、周美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吕海刚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