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9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亿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文建,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00993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10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国耀金牛置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荣俊审判员 杨德诚审判员 王宏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