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3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魏怀协与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协,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118-2号原告魏怀协,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连江县。诉讼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2号丹凤广场B座901室。法定代表人肖亮平,董事长。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魏怀协与被告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第二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在汕头市濠江区,且本案涉案金额达1930余万元,故本案应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工程施工履行地为连江县,故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以其住所不在连江县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负担。(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建代理审判员 程 菁人民陪审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