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兆瑞化工有限公司与刘荔勇、刘慕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兆瑞化工有限公司,刘荔勇,刘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875-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兆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俞金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荔勇,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慕玉,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荔勇、刘慕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荔勇、刘慕玉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荔勇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荔勇所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