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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闫亚民、马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闫亚民,马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玉香,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闫亚民,男,49岁,汉族,下岗工人,住梨树县。被告马振中,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李玉香诉被告闫亚民、马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回原告90元。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守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