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闫亚民、马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闫亚民,马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玉香,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闫亚民,男,49岁,汉族,下岗工人,住梨树县。被告马振中,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李玉香诉被告闫亚民、马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退回原告90元。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守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