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小侠与朱兴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侠,朱兴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571号原告:刘小侠,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朱兴海,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侠与被告朱兴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夫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侠负担。审判员 马夫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