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慕祖、苏金满与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慕祖,苏金满,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陈慕祖。原告:苏金满。委托代理人:陈慕祖,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苏金满之夫。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慕祖、苏金满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慕祖(原告苏金满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世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变更后):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2309.29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原告(甲方)与桐乡市世贸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商管公司,商管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更名为置业公司)、被告世贸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1份,原告将其所有的桐乡世贸中心第二层A区21168号房屋委托商管公司经营管理,并约定:委托经营期限为整6年;在“桐乡世贸中心”开业之日起3年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甲方自第四年起第一季度的第3个月的10日和第三季度的第3个月的10日向乙方收取该房经营回报收益。原告陈述已收到两被告支付的第一至四期经营回报收益,尚未支付第五至六期经营回报收益,第五期经营回报收益业已起诉并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置业公司支付第六期经营回报收益22309.29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世贸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慕祖、苏金满第六期(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经营回报收益22309.29元;二、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天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