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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孟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孟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35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孟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宫贤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