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孟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孟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35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孟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宫贤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