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辉诉被告付堂武、付强、付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辉,付堂伍,付强,付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杨继辉,女,生于1970年8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堂伍,男,生于1958年1月4日,汉族。被告付强,男,生于1984年5月12日,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堂均(被告付堂伍的哥哥),男,生于1950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付钢,男,生于1997年12月23日,汉族。原告杨继辉诉被告付堂伍、付强、付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杨继辉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继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