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1349号罪犯黄河。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9日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黄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