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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付安、张永芝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进国通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安,张永芝,南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进国通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陈付安,男。申请执行人张永芝,女。被执行人南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义,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进国通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进国,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付安、张永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执恢指字第77号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进国通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中执恢指字第77号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马 星审判员 王 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红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