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邵献山与王正全、夏舜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献山,王正全,夏舜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517号原告邵献山。委托代理人景有为。被告王正全。被告夏舜贞。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献山与被告王正全、夏舜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献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献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献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糜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