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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龚存章,龚克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龚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法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甲(别名:龚某丙),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龚某乙,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林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龚某甲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务工,认识了雷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告诉龚某甲,可以帮龚某甲伪造病历,骗取医疗保险。2014年10月,龚某甲支付给雷某某500元,让雷某某伪造龚某甲的母亲乔某某的病历。雷某某便伪造了乔某某在某某省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治疗,治疗费用50968.14元的病历。龚某甲将伪造的病历邮寄给其父亲龚某乙。被告人龚某乙为了骗取医疗保险金,明知该病历系伪造,仍将病历提交到某某县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2014年11月12日,龚某乙领取到乔某某的医疗保险金21884.03元,并用于日常开支。2014年11月,彭某某(龚某甲的外甥,另案处理)也联系龚某甲帮忙伪造病历以骗取医疗保险。龚某甲通过雷某某伪造了彭某某在某某市某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为72630.57元的病历,并支付给雷某某500元。龚某甲让雷某某将伪造的病历邮寄给彭某某。彭某某将病历提交到某某县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程,彭某某可领取医疗保险金27177.95元。医保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彭某某的病历系伪造,遂未支付医保资金。2015年10月26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被告人龚某乙家中,将龚某乙抓获。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龚某乙到案后,将非法所得退还医保中心。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的供述;证人谭某某、乔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说明,乔某某、彭某某的报销凭证、票据,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某某市某某中心医院证明、乔某某银行信息查询及取款凭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及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病历,共同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甲在共同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龚某乙在共同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在参与彭某某骗取医保资金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诈骗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龚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龚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朝阳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