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云侠与胡世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侠,胡世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5225号原告:张云侠,女,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贾敬军,萧县王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世海,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侠诉被告胡世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侠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云侠负担。审判员 彭永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