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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宋文津与莫劲松、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津,莫劲松,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李海燕,王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津,会计。被执行人莫劲松,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被执行人李海燕,公职人员。被执行人王立芬,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宋文津与莫劲松、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李海燕、王立芬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8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2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600元,案件受理费196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田殿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