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执异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鑫公司与天开公司等单位、郭发学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省天开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仕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开元天兴拍卖有限公司,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郭发学,刘彩云,徐玉合,马超,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异字第00137号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小企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民发盛特区*座**楼。法定代表人吴珍,中小企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鑫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工,中鑫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天开机械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开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发学,天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仕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仕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超,仕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开元天兴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开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郭发学,北京开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开元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特*号银海华庭*栋****室。法定代表人刘彩云,武汉开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发学,男。被执行人刘彩云,女。被执行人徐玉合,男。被执行人马超,男。被执行人襄阳正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贤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金红,正贤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中鑫公司申请执行天开公司、仕杰公司、北京开元公司、武汉开元公司、郭发学、刘彩云、徐玉合、马超、正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小企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等证据。经审查,2015年10月8日,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中鑫公司与申请人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中鑫公司将(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小企业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鑫公司与申请人中小企业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小企业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邓 胜审判员 王启飞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