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汝祥、和国跃申请执行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汝祥,和国跃,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680号申请人杨汝祥,男,成年人,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申请人和国跃,男,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被申请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成,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80号杨汝祥、和国跃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6408.8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云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普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