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林亮。上诉人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虽然约定在“卖方厂内”,但合同实际是卖方将货物拉运至新疆华诚水泥有限公司的厂内完成交货的,因此,合同实际履行地应为新疆焉耆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当由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4年1月22日,新疆会诚水泥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中第九条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到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视为由双方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现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新疆会诚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