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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万香、陈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香,陈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万香,女,195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陈泽华,女,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申请人万香与被申请人陈泽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万香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泽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福克斯小型普通客车进行1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现担保人吁兰英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号大众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赣A×××××号福克斯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陈泽华。本院认为,申请人万香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陈泽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福克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吁兰英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号大众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