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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96号(2015)建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赤阳春建材装备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可以先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