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31号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秀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秀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31号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雪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雄,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秀群,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秀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裕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