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3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鑫地与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鑫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967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李鑫地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驰(主审)、人民陪审员韩绍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王 驰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任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