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鹏与刘宗平、何拴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刘宗平,何拴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18号申请执行人贾鹏,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宗平,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拴柱,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贾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宗平、何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宗平、何拴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贾鹏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申请执行费127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3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