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赵某某,男,1965年5月3日生。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4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