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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赵某某,男,1965年5月3日生。被告陈某某,女,1967年4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