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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淄博润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郝治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润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郝治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淄博润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袁善亮。委托代理人:袁乃坤,系该公司职工,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郝治慧,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润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治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因无法给被告联系送达,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润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淄博润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