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北京惠利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中航液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欠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约定的利息与余款182411.54元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