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立军诉被告王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军,王海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261号原告郭立军,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王海宝,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军诉被告王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军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立军因与被告王海宝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立军负担。审判员 李 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