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山、杨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山,杨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95-1号原告刘金龙,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法定代表人王庆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山,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杨培峰,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春山、杨培峰委托代理人杨德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山、杨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刘金龙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