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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宋红林与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洪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09号被告:宋洪林,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畔诚品小区14栋。法定代表人:范东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林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林回起诉。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