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齐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齐昌,范桂英,候法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宗民,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石书华,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王齐昌,男,汉族,1964年9月3日生,住夏津县。被告范桂英,女,汉族,1964年7月1日生,住夏津县,系王齐昌之妻。被告范桂英,女,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候法河,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齐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