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施国军与马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军,马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812号原告施国军,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越,男,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国军诉被告马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国军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