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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竹溪执字第0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竹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余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竹溪执字第00313-3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910674-3。法定代表人张达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余秀华。本院在执行竹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竹溪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竹溪行执裁字第14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余秀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3年2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现已中止两年以上,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2)鄂竹溪行执裁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