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东发与茹桂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东发,茹桂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何东发。被执行人茹桂钜。申请执行人何东发与被执行人茹桂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10033.9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茹桂钜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石湾支行(帐号:62×××14、62×××79、95×××18、62×××13、62×××63、24×××51)、中国工商银行石湾支行(账号:62×××83、62×××64、62×××09、20×××44、20×××19、20×××23)、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铁场分理处(账号:80×××04)、中国银行惠州博罗石湾支行(账号:63×××69)的存款78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翰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