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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与郑钊安、周建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郑钊安,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88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组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李妙嫦。被执行人郑钊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415。被执行人周建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242。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诉被告郑钊安、周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郑钊安、周建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杏记饲料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郑钊安、周建英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钊安、周建英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收入35704.1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钦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逸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