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87号代元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男,于四川省宣汉县,身份证号码:×××02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五路三号的亿丰纸品有限公司,采取爬墙入内的方式,盗走电线两捆。2、2015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去到亿丰纸品有限公司,采取爬墙入内的方式,盗走电机一台。3、2015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去到亿丰纸品有限公司,采取爬墙入内的方式,盗走电线两捆。4、2015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佛山市澳方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爬窗入内的方式,盗走铝制品35公斤。被告人代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的铝制品价值人民币592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代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代某的供述,被害人于某、张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涉案部分物品已被缴回,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扳手二个、编织袋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