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7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开弟、刘世琦、唐雯与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弟,刘世琦,唐雯,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839号原告唐开弟,男,汉族,1951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刘世琦,女,汉族,1952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唐雯,女,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岳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开弟、刘世琦、唐雯与被告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开弟、刘世琦、唐雯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唐开弟、刘世琦、唐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开弟、刘世琦、唐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开弟、刘世琦、唐雯承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栾森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