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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立强与林奕诚、陈有人、林燕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强,林奕诚,陈有人,林燕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唐立强,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奕诚,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有人(系被告林奕诚的妻子),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燕颌,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唐立强与被执行人林奕诚、陈有人、林燕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立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民初字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