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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行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宗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魏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行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超,男。被申请人:魏宗英,女。申请执行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魏宗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莒计育费征决字(2014)08-2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95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莒计育费征决字(2014)第08-2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强审判员  刘加亮审判员  来永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学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