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黄定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78-2号被执行人黄定周。关于被执行人黄定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14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定周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定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定周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黄英敏审判员 杨秋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自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