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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黄定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78-2号被执行人黄定周。关于被执行人黄定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14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定周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定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定周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黄英敏审判员  杨秋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自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