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欣欣物业有限公司、王志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欣欣物业有限公司,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44号申请人洛阳市欣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青岛南路青岛新村综合楼1楼。法定代表人李来申。被申请人王志成,男,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欣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志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成银行存款8341.2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成银行存款8341.25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薛燕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25×××18的银行存款8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